(一)预告登记的作用: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,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,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。
(二)预告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,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,预告登记能更有效地保障购房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:
1、预购商品房;
2、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;
3、房屋所有权转让、抵押;
4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(四)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,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,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。
(五)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登记申请书;
2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3、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;
4、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;
5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,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,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(六)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登记申请书;
2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3、抵押合同;
4、主债权合同;
5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;
6、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;
7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(七)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登记申请书;
2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3、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;
4、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;
5、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;
6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(八)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登记申请书;
2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3、抵押合同;
4、主债权合同;
5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,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;
6、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;
7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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